第一財經APP 2018-01-12 11:11:38
1月11日,歷時一年半的京天利虛假稱述責任糾紛案部分案件終審敗訴。當晚,該公司發(fā)布公告稱,針對175起索賠案,法院判決駁回該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判決京天利向投資者賠償和承擔案件受理費合計5185.1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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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歷時一年半的京天利(300399.SZ)虛假稱述責任糾紛案部分案件終審敗訴。
當晚,該公司發(fā)布公告稱,針對175起索賠案,法院判決駁回該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判決京天利向投資者賠償和承擔案件受理費合計5185.19萬元。
多位證券維權律師向第一財經記者表示,這是首批收到終審判決結果的京天利投資者索賠系列案,兩審判決均未考慮扣除系統(tǒng)風險等問題,判決京天利全額賠償投資者損失,具有標桿意義。
根據京天利公告,截至目前,京天利收到投資者索賠的起訴狀及應訴通知書、傳票等共296份訴訟材料,共涉及起訴金額9083.41萬元。此外,后續(xù)可能還將有投資者索賠訴訟接連來襲。
對于京天利投資者索賠案后續(xù)終審判決還會否發(fā)生變化?有律師表示,一般來說,發(fā)生變化的概率不大。
2016年6月28日,京天利收到證監(jiān)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公司因在上市時未按規(guī)定披露關聯(lián)關系、在收購上海譽好股權時未履行關聯(lián)交易程序被處以40萬元罰款。當年7月份開始,便陸續(xù)有投資者上訴進行索賠,然而京天利并不服一審判決結果,向法院提起上訴。
今年1月11日,京天利已上訴的176起案件中,有175起案件迎來終審判決結果,最終以敗訴收場。當晚該公司發(fā)布公告表示,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175個案件的二審判決書,公司應賠償?shù)慕痤~以及應承擔的案件受理費合計5185.19萬元,此次判決為終審判決。
“這是首批收到終審判決結果的京天利投資者索賠系列案。”代理了其中逾80起案件的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臧小麗表示,京天利支付上述款項的期限是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也就是說,京天利公司要在2018年1月21日前支付前述款項,如未能及時付款,勝訴投資者有權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上海創(chuàng)遠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峰向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根據目前一審及二審判決情況,如果不考慮各方損失計算方法的差異問題,投資者起訴實際獲得了起訴請求的100%勝訴判決,兩審判決均未考慮系統(tǒng)風險等問題,在投資者權益保護歷史上具有重大標桿性意義。
但京天利曾試圖借系統(tǒng)性風險來減輕賠償。據臧小麗透露,京天利曾主張,2015年6月23日至2015年7月期間的股票下跌,系由當時證券市場系統(tǒng)風險或者股市異常波動等因素造成的,該因素導致的損害結果與京天利公司虛假陳述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因此要求法院考慮扣除證券市場系統(tǒng)風險因素;但是法院認為2015年6月~8月期間中國股市并不存在證券市場系統(tǒng)風險,而僅是一定時期證券市場存在的股市異常波動。
從京天利的二級市場表現(xiàn)來看,該公司股票在2015年6月23日虛假陳述揭露日之后,呈現(xiàn)斷崖式的連續(xù)12個跌停板,而同期上證綜指、深證成指及創(chuàng)業(yè)板指數(shù)均有漲有跌。“說明京天利股票下跌與當時證券市場整體股市異常波動并無緊密關聯(lián),是京天利公司虛假陳述所致,因此法院在認定股民經濟損失時不應考慮扣除證券市場風險因素,應該賠償投資者主張的合理經濟損失。”臧小麗表示。
此外,第一財經記者獲悉,京天利在訴訟期間多次要求讓專家出庭,證明投資者部分損失不是京天利公司虛假陳述所致,以及如何計算損失等,這一要求在二審中得到允許,但經股民律師質證和發(fā)問之后,法院最終沒有采納專家的觀點。“這是虛假陳述系列案中,首次出現(xiàn)專家證人的情況。”臧小麗表示。
多位律師表示,目前獲得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支持賠償?shù)耐顿Y者均是在2015年6月23日之前買入京天利股票,并且在2015年6月23日以后賣出或一直未賣的受損投資者。
“多數(shù)參與索賠者買入京天利股票的時間是在2015年5、6月份,買入價是在每股260元左右(不復權,下同),而在2015年5月13日,京天利達到歷史最高價314.06元/每股。”臧小麗告訴第一財經記者,股民買股的動機多數(shù)是看好京天利要轉型成為互聯(lián)網+企業(yè),也就是京天利公告的收購上海譽好項目,這一重大利好消息刺激京天利股價不斷飆漲。
然而,京天利2015年6月23日立案調查公告之日至2015年7月8日,經過12個跌停板后,該公司股價大幅縮水至76.59元/股。“參與維權的很多股民都是吃了十多個跌停板才跑出來的,還有的一直甚至被套至今,損失慘重。”臧小麗表示。
除了已經終審的175起案件,京天利還面臨諸多尚未一審或者終審的民事起訴,以及之后或將有更多的索賠訴訟接連來襲,這對于京天利而言無疑是一記重棒。
京天利1月11日晚間同時公告稱,該公司于2017年8月4日至2018年1月11日期間收到法院應訴通知書、傳票等共35份訴訟材料。
京天利表示,截至2018年1月11日,該公司收到股民索賠的起訴狀及應訴通知書、傳票等共296份訴訟材料,共涉及起訴金額9083.41萬元。其中,197名投資者起訴上市公司,請求判令公司賠償約6715萬元,另有99名投資者起訴上市公司及前董事長錢永耀,請求判令公司賠償約2368.4萬元,并請求錢永耀對原告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許峰表示,這兩年股民維權的索賠規(guī)模越來越大,似乎成為了一種趨勢,“動不動就過億了”,這對行政處罰違規(guī)成本較低是一個有效彌補,對于違規(guī)行為的震懾和市場秩序的恢復具有較大意義。
“上述175份勝訴判決的示范效應可能會導致更多投資者加入訴訟要求賠償。”臧小麗表示,她代理的還有少部分案件尚未起訴,預計下周(1月15日~1月19日)便安排起訴立案。
許峰也表示,考慮下周去法院送材料立案;根據當前法律規(guī)定,京天利投資者提起索賠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即到2019年6月,京天利投資者索賠訴訟時效屆滿,目前投資者還有大約一年半左右的時間提起索賠。
對于京天利投資者索賠案后續(xù)終審判決還會否發(fā)生變化?“一般來說,發(fā)生變化的概率不大。京天利可能將申請再審,但最高法院裁定進入再審的比率非常非常低。”許峰表示。
不斷增加的投資者索賠訴訟,對于京天利而言可謂壓力頗大。該公司表示,對此次收到的175起案件的二審判決書已計提的預計負債5185.19萬元調整為負債;對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未一審判決的案件以及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一審判決但尚未終審的案件,結合此次終審判決進行預計負債的計提。
“公司預計,此次判決結果將導致公司2017年度實現(xiàn)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出現(xiàn)較大幅度的虧損。”京天利提示風險稱。
2017年三季報顯示,京天利前三季度凈利潤為283.78萬元,同比下降逾9成;去年三季度末,總資產為5.24億元,凈資產為4.32億元,負債8025.65萬元,貨幣資金為1.0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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