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人民日報 2018-05-09 10:34:08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買房本是件高興事,不過如果約定事項不夠細致也會引發(fā)糾紛。李某和賣家劉某的買賣合同對于過戶送件和房款支付的先后履行順序未予明確,導致劉某拒絕過戶,并要求解除合同。無奈之下李某只好訴至法院。
【案情】2016年2月,李某為了置換到離兒子家近一點的小區(qū),就和劉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房價款160萬元,分兩筆支付,首付款90萬元于簽訂買賣合同當日支付,余款70萬元僅約定于過戶送件當日支付。
合同簽訂后,李某如期支付了首付款90萬元。然而在李某要求劉某配合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時,劉某卻以李某未支付余款70萬元為由拒絕過戶。李某認為劉某應該先配合辦理過戶送件手續(xù),之后再支付余款。雙方無法協(xié)商一致,李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劉某繼續(xù)履行合同,配合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
庭審中,劉某提起反訴,以李某未按約支付余款為由要求解除合同。李某稱不是其有意拖延不支付余款,是因為辦理過戶之前需要劉某配合進行審稅,房產中介幾次通知劉某,劉某均不予理睬,李某未在過戶送件之前支付余款也是出于保護自身利益的目的。劉某則擔心李某不具備付款能力,如果先辦理過戶送件手續(xù),其自身存在交易風險。為證明自身具備付款能力,李某將余款70萬元交至法院保管。
法院審理后判決劉某協(xié)助李某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xù)。
【說法】法院審理認為,買賣合同僅約定過戶送件當日支付余款70萬元,但未明確該日送件和付款的先后履行順序,故李某和劉某均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即在劉某未履行過戶送件的義務前,李某有拒絕先付款的權利,在李某未履行付款的義務前,劉某也有拒絕過戶送件的權利。
本著保護交易的原則,審理法官認為,鑒于李某已經將余款70萬元交至法院保管,法院據此判決劉某應繼續(xù)履行買賣合同,配合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xù),并駁回了劉某的反訴請求。
審理法官提醒群眾,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關于房款支付和過戶送件不僅要約定具體的履行時間和期限,還應當對于兩者之間的先后履行順序予以明確,以免在實際交易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來源:人民日報 記者 魏哲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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