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12-13 20:36:50
每經編輯 何小桃
據央視新聞報道,遼寧省沈陽市人民檢察院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委員、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原委員于志剛受賄一案,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同年11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于志剛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2022年5月2日,于志剛在遼寧省看守所羈押期間突發(fā)腦出血,經搶救無效于5月3日死亡。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于志剛受賄案裁定終止審理。
根據此前報道,于志剛出生于1973年5月,河南洛陽人,2015年5月任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2018年3月起任十三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
2021年1月22日,于志剛被查,當年6月28日被“雙開”。通報稱,其背棄初心使命,喪失紀法底線,違背師德師風,頂風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收受禮品禮金,接受他人安排的宴請、旅游;組織觀念淡薄,不如實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公權私用,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2021年11月25日,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委員于志剛受賄一案。沈陽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于志剛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于志剛受審資料圖
沈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于志剛利用擔任中國政法大學教務處處長、副校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91萬余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于志剛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fā)表了意見,于志剛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編輯|何小桃 杜恒峰
校對|孫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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